本報訊 “我雖然不到60歲,但我生活確實困難!”母親不滿60周歲,身患重病,生活困難,是否可以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日前,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案,這場母女糾紛揭開了一個常被大眾忽視的法律誤區——贍養義務以父母年滿60歲為前提。
陳某與丈夫馬某育有兩個女兒,雙方自2001年便分居生活,馬某外出務工,陳某在家撫養兩個小孩。陳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2017年,馬某在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現陳某58周歲,獨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暫居住在親戚家,需要人照顧,陳某與兩個女兒因贍養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贍養費1000元。
法院調查了解到,兩個女兒不愿意支付贍養費有兩個原因,一是母親陳某未滿60周歲,還沒老,二是因一些家庭矛盾對陳某不滿,心生嫌隙。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即使父母未滿60周歲,如果因身體原因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子女仍有義務支付贍養費。本案陳某雖未滿60周歲,但身患疾病需要治療,無法通過自身勞動獲得經濟來源,現住親戚家中,綜合考慮陳某的實際生活狀況和需求,其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院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等因素,按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判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陳某贍養費693.26元。(張書欣 趙曉東)
【法官說法】
贍養不以父母年齡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實踐中,很多人將請求贍養費的主體與“老年人”混為一談,認為只有年滿60周歲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的相關規定,請求贍養費的條件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并沒有年齡要求。判斷父母是否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標準是父母的實際需求。年齡可以作為判斷被贍養人有無勞動能力、是否生活困難的依據之一,但不能作為履行贍養義務的限制條件。即便父母未屆花甲之年,只要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成年子女就應履行贍養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