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級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規〔2024〕21號)等文件精神,起草了《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紙質信函方式。郵寄至以下地址:綿陽市云泉南街6號集中辦公區5號樓A區,綿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科收,聯系電話:0816-2233580,郵政編碼:621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評定分離辦法修改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方式。郵箱:703675679@qq.com。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評定分離辦法修改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綿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為創新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主體地位,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機制(以下簡稱“評定分離”),是指在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將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環節分離實施。招標人分別組建評標委員會和定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定標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標準和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試點行業及類別】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水利、交通等三個領域,應從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施工類,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類招標中,選擇至少一個類別,試行“評定分離”。具體類別、比例由市級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四條 【適用范圍】 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5000萬元)、打捆審批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00萬元)的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按本辦法第三條及相關要求,適用“評定分離”。限額及以上項目擬采用“評定分離”的,市級審批項目須經市級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縣級審批項目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
第五條 【基本要求】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標段),招標人應在招標計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要做好招標計劃及公告發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評標定標及異議回復等工作,加強對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代表、定標考察組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權責明確】 招標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建立完善定標、內控、決策約束和廉政風險防控等制度機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監督部門】 全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評定分離”試點項目(標段)定標實施行政監督,并依法受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二章 招標評標
第八條 【制定范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應當根據“評定分離”工作需要,在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基礎上,分別制定適用于我市的“評定分離”標準招標文件,征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發布實施。
第九條 【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使用市級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評定分離”標準招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并載明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規則,以及定標委員會的定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可根據定標需要,選擇開展定標考察或現場答辯,決定開展定標考察、現場答辯的,其方式、內容和規則等需在招標文件中一并明確。考察內容可包括企業資質業績、信用情況、人員資格、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履約情況以及招標人認為需要考察的其他內容。
招標文件載明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在招標文件發售期間,參照《四川省招標文件編制負面清單》等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杜絕招標人設置限制、排斥公平競爭,歧視、差別對待及地方保護等不合理條款。
第十條 【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向招標人擇優推薦3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因否決不合格投標導致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評標委員會判定投標仍然具有競爭的,所有有效投標人均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簽字確認。評標報告須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逐一出具評審意見,針對性闡述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的優點、不足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等。
第十一條 【評標報告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業力量(含第三方機構、相關領域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校核,對中標候選人資質、業績、人員資格、信用信息(含行政處罰及限制投標情形等有關信息)、財務狀況等關鍵信息和履約能力進行核查,發現異常情形的,按規定組織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糾正。
第十二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相關信息,以及擬開展定標活動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
第三章 定標
第十三條 【定標考察】 招標人決定開展定標考察的,應選擇3名及以上單數具備相關業務知識和能力的人員組成考察小組,按招標文件載明的方式、內容和規則等開展考察。
考察小組不得在考察時與中標候選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考察結束后,應形成客觀公正,不帶傾向性的考察報告,經考察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密封保存,于定標會議開始后,現場提交定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現場答辯】 招標人決定設置現場答辯環節的,中標候選人應派出不超過3人組成的答辯團隊在定標會議上進行答辯,其中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其他成員應為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團隊成員。定標委員會應在定標會議開始后逐一核對答辯團隊成員身份,不符合組建要求或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參加答辯。
答辯內容由招標人結合定標需要自主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存有違反公平競爭方面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五條 【組建定標委員會】 招標人須組建定標委員會行使定標權。定標委員會人數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設組長一名,組長從下列人員中選擇:
1.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本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定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原則應為招標人本單位人員。確因人員不足,招標人可從業務相關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中邀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參與定標,但人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履職,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行使權力,對定標意見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回避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定標委員會:
1.中標候選人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
2.與中標候選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
3.曾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4.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
5.評標委員會、定標考察組成員;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定標監督】 招標人應組建監督小組,對定標全過程進行監督,人數應為2人及以上,可由招標人或其上級單位的正式員工組成。監督小組應及時制止違反招標投標程序、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定標內容發表實質意見或者參與定標委員會討論。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可抽取本地本行業領域試點項目(標段),全過程參與定標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定標原則】 招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文件載明的定標標準和方法,擇優選擇合適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定標標準和方法的確定以及定標考察小組、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納入招標人“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審議。定標考察小組成員在考察前、定標委員會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須嚴格保密。
第十九條 【定標方法】 招標人應在定標前向定標委員會介紹項目基本情況、中標候選人推薦(含核查情況)、考察報告、定標標準和方法等相關內容,要求中標候選人現場答辯的,應在定標決議前進行。定標可以采用票決、計分、集體表決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公平公正的其他方法,嚴禁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中標人。票決、計分應采用記名方式進行,并注明投票、打分理由;集體表決應詳細記錄每名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及理由,記錄需經定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定標委員會在確定中標人的同時,可按招標人委托一并確定剩余中標候選人排序或遞補名單。
第二十條 【定標時限】 定標活動原則上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屆滿且無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時間的,應報招標文件載明的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定標結果公告】 招標人應在定標工作完成后進行中標結果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日。定標委員會確定的剩余中標候選人排序或遞補名單,一并公示。
中標結果公布后,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按剩余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或遞補名單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異議投訴】 中標候選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定標結果有異議的,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評標結果異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標候選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定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起投訴的,參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資料保存及備案】 招標人應當對定標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定標結束后3日內,將定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文件資料和信息數據,納入項目招標投標檔案統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檔案保管期限不低于30年。
招標人應按市級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將定標報告作為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內容之一,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一并提交同級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保密要求】 招標人、評標專家、定標考察組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定標考察報告內容、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解釋】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執行。試行期內,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暫行1年。
附件2
關于《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就《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訂目的
為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標人定標主體地位,積極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努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招標投標環境,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市級相關部門制定了《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規〔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2022〕111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8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在全省推行中標候選人評定分離機制的通知》(川發改法規〔2020〕652號)。
三、起草過程
《辦法》起草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共同參與。《辦法》學習借鑒了湖北、浙江、廣州、福建等省外經驗和省內成都、巴中等城市做法,2024年12月期間,先后三次征求了市級相關部門、建筑協會、建筑企業和13個縣市區(園區)的意見建議并進行了修改完善。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辦法》屬于規范性文件,相關改革舉措均符合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招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相關要求,沒有違法設置強制性措施和各類交易壁壘,沒有違法減損相對人權益,沒有設置影響公平競爭的內容。
五、主要內容
詳見《綿陽市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試點評定分離機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