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月12日從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退役軍人事務廳、財政廳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退役軍人事務廳、財政廳要求,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同時做好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優化工作方式、提高確認質效,進一步夯實優撫數據基礎,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具體包括:
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6221元(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每人每年不低于26761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3823元(其中: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為每人每年24183元)。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省級財政對三州和擴權縣補助50%,對其他市縣補助35%,對省本級全額負擔。
對帶病回鄉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188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7860元。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省級財政對三州和擴權縣補助50%,對其他市縣補助35%,對省本級全額負擔。
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8472元。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省級財政對三州和擴權縣補助50%,對其他市縣補助35%,對省本級全額負擔。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8472元。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省級財政對三州和擴權縣補助50%,對其他市縣補助35%,對省本級全額負擔。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720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提高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五五”分擔。
(來源:川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