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訊(四川日報全媒體 記者 王若曄)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提出采取提供安置房補償方式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
《通知》對安置對象人數計算方式、納入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安置對象的時間節點作出進一步規定,強調養老保險補償費實行預存款制度。《通知》要求,市(州)、縣(市、區)政府組織擬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時,同步確定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0.5倍,在公布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時一并公布。
《通知》全流程梳理征地程序,明確征地前期工作應包含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七項內容。其中,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方面,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在組織聽證環節方面,征收范圍內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方面,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比例應達到100%,與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比例不低于90%。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載2024年3月18日《四川日報》)
編輯: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