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騏
法官要堅持法治思維,堅持以法律為底線和思考框架;立足人文關懷立場,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會公眾的良知,指導法官自由裁量;培養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貫性的法秩序思維,在審判工作中實現法理情的統一,服務于社會。
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實現法理情的統一,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對中華民族優秀法律文化的發揚,更是法院回應當前社會治理需求的必然選擇。本文從三個方面集中談法官怎樣在自己的審判工作中實現法理情的統一,服務于社會。
堅持法治思維,堅持以法律為底線和思考框架。堅持法治思維,堅持以法律為底線和思考框架,是實現法理情相統一的必要條件。當訴求對立的兩方當事人同時找到法院時,他們是希望法官以公正、專業的方式提出爭議解決方案。法官的糾紛解決應當是一種專業作業。所謂專業作業,就是法官以良好的法學素養為基礎,綜合運用不同的法律方法進行合法、公正的法律解釋,通過法律論證和裁判文書,在看似針鋒相對的訴求中,找到雙方都可接受、于法有據、并有益于社會的糾紛解決方案。
這里,我們需要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面對糾紛,法官應當首先請教法律。在法律有規定、法官對法律原則的認識清楚的情況下,嚴格依法辦事,是道德對法律的托付、法律對道德的承諾。
立足人文關懷立場,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會公眾的良知,指導法官自由裁量。法官怎樣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違反法治與公正?這需要法官立足人文關懷立場,在審判中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同理心是一種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的態度與思維方法。這也是達致公正的重要方法。法官在審判中立足人文關懷立場、尊重社會公眾的良知,是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條件。所謂良知,是每個人都有的一種基本要求,是人對自己生命的自我期許,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良知不同于道德意識,它本身沒有具體內容,但它客觀存在。全國模范法官鄒碧華同志曾經說過:“法律職業極其需要人文關懷精神。具有人文關懷精神的法律方法才會擁有靈魂。”“人文關懷精神”,應當是所有法官都需要具備的基本職業素養,對人性底線的堅守是指導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前提。
培養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貫性的法秩序思維。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是天馬行空、放飛自我,它是法官的一個基本技能,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是一位好法官的出色品質,是對法官裁判技藝的更高要求。所謂更高要求就是:能夠把握法律的整全性,進行一種融貫性的法秩序思維。法律的整全性、融貫性、法秩序思維,三者意思相近,就是認識到,我們的法律是一個與社會治理需要相符合的秩序整體,它包括法典法條、法律原則、法的精神與基本價值、公序良俗、國家政策和裁判規則等。法秩序思維,是把握法律秩序整體的思維模式。完全駕馭法律的整全性可能有難度,但是,“融貫性思維”是每一位法官都可以身體力行的。它要求法官的裁判可普遍化,即能夠類似案例類似審判,它既包括橫向的,也包括縱向的,即歷史感、可以經受歷史檢驗。這是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條件。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