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案例:侮辱“冰雕連”英烈,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網絡“大V”羅昌平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解讀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公益訴訟研究基地(鄭州大學檢察公益訴訟研究院)主任,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嘉軍
郁達夫說過:“一個沒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隸之邦,一個有英雄而不知尊重英雄的民族則是不可救藥的生物之群。”尊崇英雄、緬懷先烈,是一個民族銘記歷史、邁向未來的精神力量,是一個民族應有的良知和自覺追求。
令人遺憾的是,網絡上曾經出現肆意調侃、詆毀和侮辱英烈的文章或言論,諸如“加多寶侮辱邱少云惡意營銷”“許某某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等,這些言論嚴重侵犯了英烈的名譽權和榮譽權。
為了保護英烈權益,2018年,英雄烈士保護法頒布,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專門對侵犯英烈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進行懲處和規制,體現了捍衛英烈的國家意志,對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規定,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可以發現,從2018年至今,有200余件檢察機關提起的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獲法院判決。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積極保護英烈的名譽權、榮譽權,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揮了積極且重要的作用。
現行立法對于侵犯英烈的名譽權、榮譽權等嚴重到何種程度才可以追究其責任并未規定。由司法實踐來看,一方面,當侵犯英烈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情形的,就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另一方面,當侵犯英烈名譽權、榮譽權的微信、微博等內容的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尚未達到5000次以上,就結合案件發生的時間節點以及社會影響是否惡劣等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情節嚴重”。
由檢察機關對網絡“大V”羅昌平侮辱“冰雕連”英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來看,具有如下啟示意義:
第一,有利于對英烈名譽權、榮譽權的充分保護。在公安機關對網絡“大V”羅昌平立案偵查之際,并沒有英烈近親屬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要求羅昌平賠禮道歉等,從民事角度對英烈的名譽權、榮譽權再次進行保護,對英烈的保護更為全面。
第二,有助于法治宣傳和法治教育。“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該案被告人在新浪網、《法治日報》和《解放軍報》上公開賠禮道歉,不僅極大維護了英烈的名譽權、榮譽權,對于社會大眾也有非常好的教育和警示意義,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該類行為再次發生。
第三,有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檢察機關提起英烈保護公益訴訟,加強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整個社會樹立起尊崇英烈、保護英烈的良好社會風尚,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
第四,有助于全面貫徹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對侵犯英烈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也是落實并進一步豐富檢察監督的重要手段,可以督促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更好地保護英烈的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