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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立法機關共同行使,修改立法法應當遵循維護法治統一的基本原則,既要規范國家層面的立法活動,更要強調地方性立法不缺位、不越位,確保與憲法、法律的規定保持一致。
今年是國家機構換屆年,將于3月5日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議程繁多,其中,一項立法議程——立法法修正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上大會審議”凸顯出這部法律的與眾不同。
一部法律在國家法治體系中的地位由其內容和制定機關決定。立法法通過規定立法體制、權限和程序,規范立法活動,達到保證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和法治統一的目的,屬于我國憲治性法律。可以說,立法法是法律制定之“母法”,在依法治國過程中,通過立、改、廢、釋、纂等多種立法方式,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立法法這次修改成形于黨的二十大以后,蘊含了“黨對立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過程人民民主”“合憲性審查”“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統一”等豐富的法治元素,對完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意義重大。
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立法機關共同行使,修改立法法應當遵循維護法治統一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法治實踐中,法律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分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權力,2015年立法法修改時將立法權下放到設區的市。近年來,在地方立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一些規范性文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部門為調查計劃生育違法事實,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對拒不配合的,處以罰款。由此,立法法修改既要規范國家層面的立法活動,更要強調地方性立法不缺位、不越位,確保與憲法、法律的規定保持一致。對地方制定通過的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法規規章一定要進行嚴格審查,發現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明確省級人大對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的批準審查標準,如是否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適當性問題等,在尊重設區的市的立法權的基礎上,省級人大常委會嚴格把關,正確行使批準權。
立法法草案的亮點之一是“地方協同立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地方開展相關立法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地方政府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包括跨行政區的流域保護,都涉及地方協同立法。如一條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往往隸屬于不同的行政管轄區,如果各自立法,互不銜接,很難發揮法律應有的統一規范和約束作用。近年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作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有力指導下,云南、貴州和四川三省就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區域協同立法和聯合執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四川省和重慶市就優化營商環境、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協同立法,效果也很好。顯而易見,在開展協同立法過程中,由于各地立法的主體、形式和內容、程序不盡相同,利益關切不盡一致,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統一謀劃、指導和協調,才能使協同立法更加順暢、更有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