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業農村廳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四川農村宅基地新規
不同地域住房用地面積標準不同
■住房用地面積標準:平原地區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丘陵地區每人不超過40平方米,山區每人不超過50平方米
■對戶內人數認定仍與原來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11月6日,省政府印發《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的通告》。《通告》的出臺,旨在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進一步規范我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這份《通告》有哪些重點?農業農村廳農村宅基地管理處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宅基地面積標準調整為人均不超過70平方米
《通告》明確,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關于宅基地面積標準和住房面積上限,《通告》將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由原來的人均20至30平方米(實際執行中僅包括住房用地)調整為人均不超過7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對宅基地面積標準上限作了規定。
綜合考慮土地資源的不同狀況,《通告》對住房用地面積標準區分地域類型作出規定:平原地區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丘陵地區每人不超過40平方米,山區每人不超過50平方米。對戶內人數認定仍與原來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同時,考慮到我省地形復雜,各地情況不一,《通告》規定,宅基地所屬地域類型,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國土調查、地形地貌等情況確定。
此外,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環境和地形情況復雜多樣,《通告》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自治州或自治縣制定。“這條規定進一步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確定本地具體面積標準的權限,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農業農村廳農村宅基地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
鼓勵村民住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為節約集約用地,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通告》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時,鼓勵農村村民在規定面積標準范圍內,合理確定擬申請使用宅基地面積,節約集約用地。即面積標準規定的是上限,鼓勵農村村民根據自己意愿和當地實際情況,在規定面積標準以下申請使用宅基地。
《通告》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附屬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總面積標準內,住房用地面積可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不超過30平方米。
“也就是說,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適當增加住房用地面積,但該戶宅基地總面積標準不變。換言之,在宅基地總面積標準不變的情況下,住房用地面積適當增加后,相應需壓縮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積。”上述負責人介紹。
《通告》強調,要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宅基地審批管理,加強動態巡查監管,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騙取批準、違建超占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廳宅基地管理處相關負責人提醒,《通告》只是對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等相關事項作了規定,關于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執行。
《通告》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附屬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農村住房建設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質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危舊房棚戶區及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執行。(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闞瑩瑩)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