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綿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報告
2023年10月26日在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綿陽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目標要求。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對海綿城市建設提出的相關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多次研究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并作出指示批示,市政府分管領導多次專題研究部署。按照《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和爭創示范工作要求,我市于5月底成功申創第三批海綿城市建設全國示范城市,制定《條例》是履行申報國家海綿城市示范市的莊嚴承諾。
同時,海綿城市建設作為推動城市內澇等城市病問題、全面提高水生態治理能力、改善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環境的載體,其規劃、建設、管理至關重要,有必要通過制定法規對各方面工作進行規范調整,使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于法有據,確保各方面職能職責在法治的框架規范內運行,因此,制定《條例》也是發揮立法引領作用推進我市城市建設的現實所需。
二、起草過程
根據《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3年立法計劃的通知》(綿府發〔2023〕10號)要求,2023年2月15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成立<綿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綿府辦函〔2023〕15號),市住建委及時成立起草組,正式啟動立法工作。起草小組先后開展立法調研、公開征求意見、立法聽證、專家論證等工作,參考已完成立法工作的省內外城市有關內容,結合綿陽市實際情況,2023年8月形成《條例(代擬稿)》提交市司法局審查。市司法局根據《綿陽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要求,先后公開征求意見、提請市政協立法專題協商、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條例(代擬稿)》進行逐條論證、修改、協商,10月初形成《條例(送審稿)》,由市住建委、市司法局聯合行文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0月10日,《條例(送審稿)》經市八屆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35條,具體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運營和維護、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6個章節?!稐l例(草案)》明確了海綿城市的法律概念和政府牽頭、部門推進、社會參與的共建共享機制;明確了規劃、建設、運營、維護、保障、監督6個環節的具體舉措措施,形成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管理的閉環以及相對適當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合監管協調機制;二是堅持規劃引領,強化海綿規劃設計的全過程控制要求;三是因地制宜,構建維護管理的長效機制。為統籌推進綿陽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提供具體指引,以實現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關于海綿城市立法特殊情況的說明。截至目前國家尚未制定以“海綿城市”命名的法律法規,只是由國務院、住建部下發文件進行指導。地方上多個城市已經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海綿城市立法探索,出臺了多部地方性法規。起草部門、審查部門沿用國務院指導意見規定,增加了近年來國家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新要求新提法,參考其他地方的立法例,對海綿城市作出定義。在立足綿陽實際、參考借鑒其他城市立法的基礎上,對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維護、保障、監督執法等方面的工作進行了立法規范。但由于海綿城市是一個新興事物,目前的立法探索難以窮盡所有情況,還需要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
(二)關于新設定行政許可的說明。按照省人大常委會關于立法的相關要求,起草組通過研判,決定謹慎設定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例共設定了一項行政許可。即第二十四條“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參考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并根據海綿城市運營維護管理工作的需要,結合綿陽實際情況制定。該項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設定了申請行政許可的義務,因為該行政許可內容是對海綿設施運營維護禁止性條款的突破,所以存在設定的必要性,同時也在聽證程序中進行了聽證。
(三)關于新設行政處罰的說明。為保障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有效實施,《條例(草案)》分別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新設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其中第二十九條是結合綿陽實際,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承擔城市管理執法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處罰。第三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由承擔城市管理執法職責的部門按照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分別進行處罰。上述新設行政處罰,按照程序進行了立法聽證。
(四)關于行政處罰執法主體稱謂的說明?!稐l例(代擬稿)》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執法主體為“城市管理部門”,我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后,管理權和處罰權已經分離,起草部門建議修改為“屬地綜合執法部門”;審查部門鑒于屬地綜合執法部門不能涵蓋所有情況,經協商后確定修改為“承擔城市管理執法職責的部門”,用職責確定主體,避免法條隨機構改革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