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解讀
《綿陽市歷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的實施進一步推動了對綿陽歷史文化遺址的依法保護,守護綿陽千年厚重歷史文化。
本期地方性法規解讀專欄將對條例中關于歷史文化遺址的管理體系、認定流程和保護名錄等內容進行全方位的解讀。
問: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的管理體系是如何構建的?
答:對歷史文化遺址的保護,條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將歷史文化遺址保護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并統籌制定政策措施,解決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問:條例是如何確定各主管部門的職責與分工的?
答: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址的調查、提出建議名錄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為更好實施保護工作,條例還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退役軍人事務、文化和旅游、經信、林業、地方志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的有關工作。
問:社會公眾發現歷史文化遺址違法行為怎么辦?
答: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遺址的義務,有權對損害歷史文化遺址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對歷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例同時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向投訴人、舉報人回復辦理情況,并保護投訴人、舉報人信息。對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問:申請認定歷史文化遺址的主體有哪些?
答:條例規定,除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啟動歷史文化遺址的認定程序外,尚未認定為歷史文化遺址的遺存或景觀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門推薦。
問:確定為歷史文化遺址須經過哪些程序?
答:條例規定,確定為歷史文化遺址應當經過調查、評估、征求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提出保護建議名錄以及認定與公布等流程,但符合歷史文化遺址認定條件且已納入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的,可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為確保歷史文化遺址認定的專業性,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調查與認定等保護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問: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公布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歷史文化遺址的,納入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權利屬性、保護類別、地理位置、所屬時代、保護價值等內容。
為提高保護的精準性,條例還規定對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于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存或景觀,應當及時認定并納入保護名錄;對確已失去保護價值需退出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遺址,要依據規定及時清理。
(記者 鄭金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