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掃和保潔要求
(1)建立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范圍、等級劃分、質量評價等要求。道路清掃保潔范圍應為車行道、人行道、車行隧道、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地鐵站、高架路、橋梁、人行過街天橋、立交橋及其他設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掃保潔空白或未落實地段。
(2)清掃保潔作業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清掃保潔等級根據道路所處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確定,作業內容及頻次與道路清掃保潔等級一致。
(3)合理配置環衛清掃保潔作業人員和機械設備,在符合道路清掃保潔相關標準的基礎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潔時間不低于16小時,街巷路面每日保潔時間不低于12小時。
(4)加強機械化洗掃、清洗、灑水作業并根據氣候條件調整,道路機械化清掃率≥80%。高溫季節,大城市、特大城市每日進行道路灑水作業,缺水城市的路面洗掃、清洗和灑水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創衛漫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