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單位的老李、小孫等好幾位都還沒返崗,聽說是一票難求啊,有的自駕出去,也因為各種交通擁堵、輪渡超負荷運轉等各種原因難以順利返程。”
“這票確實不好買啊,也不知道他們的返崗難,會不會被扣錢?”
火爆的春節出游潮,也引發了一部分人群的返程難、返崗難。那么,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用人單位能在春節假期結束后繼續安排年休假嗎?“開工利是”沒搶到,有機會補拿嗎?針對這些熱點問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為你逐一解讀。
問:如果勞動者無法準時復工,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
答: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不應簡單地以扣工資或按曠工處理,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工作,但以事假為由履行了請假手續。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但勞動者已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不宜按曠工處理。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工作,但向單位提出以年假抵扣。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因此,依法享有年休假的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可以申請休年假,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報酬。
第三種情況,勞動者不按時返崗工作,也未按照用人單位的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對于此類“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但應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向勞動者發送返崗通知,明確到崗時間,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并告知逾期不返崗的后果;二是返崗通知發出后超過告知期限勞動者仍未返崗的,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考勤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三是向勞動者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且保留好相關證據。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很可能會被認定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則用人單位此期間還需要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義務。
此外,對于非自身原因而無法按時返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勞動者暫時居家辦公;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報酬,如果企業想減少工資報酬,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事先已經履行民主程序,否則很有可能構成違法降薪,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考慮勞動者的“返崗難”現實困境,用人單位可以在春節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嗎?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求,以延長春節假期的方式安排員工統一休年休假。
用人單位應在春節假期開始前,明確告知勞動者休年假安排,可以通過通知、郵件等書面方式公布,注明具體的休假日期及天數,同時要求員工確認、收悉。如因休年假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年休假安排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用人單位對年休假具有統籌安排權,但也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充分考慮職工的意愿。如職工對安排年休假的時間存有異議,具有特殊事由,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問:用人單位在春節后第一天發放開工紅包,勞動者因未及時返崗沒拿到,事后可以主張嗎?用人單位能否用紅包代替工資或加班費?
答:“恭喜發財,利是拿來。”開工第一天,不少用人單位會向勞動者發放“開工利是”紅包。然而,開工紅包并非工資報酬的性質。
工資是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開工利是”紅包是用人單位基于民俗習慣給勞動者象征性發放的紅包,大多數情況下,開工紅包款項屬于老板或上級的私人饋贈行為,不屬于工資報酬,是一種鼓勵勞動者準時返崗的個人行為。
因此,勞動者未及時返崗而沒有拿到開工紅包,不能對此主張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也不能以發紅包來代替個人工資或者加班費,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及加班費差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