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一家煙酒店回收并銷售的22瓶白酒被鑒定為假酒,一審認為商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在此之前,該煙酒店就因回收的這批酒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鑒定為假酒,該煙酒店被處罰金2萬元。
□趙均均 記者 鄧勇
案發 回收的白酒系假酒
一煙酒店被行政罰款并被起訴
市民李某在涪城區青義鎮開了一家煙酒店,同時做煙酒回收的生意。2023年9月13日,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一次檢查中發現該門店銷售的22瓶國窖1573酒系假酒。
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瓶裝白酒,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沒收假冒的白酒外,還對其處以2萬元的罰款。
然而,這件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
行政處罰案件公開后,國窖1573生產廠家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李某的煙酒店起訴到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連續15日在其店內顯著位置就其銷售假酒的行為張貼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其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20萬元。
近日,該案在綿陽高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庭審過程中,面對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李某頻頻“喊冤”。李某表示,2023年1月,一名中年男子稱家里辦事剩下的白酒便宜出售,自己經簡單對比沒有發現是假酒,以18960元的價格進行回收購買,再售賣賺差價,雖然認可自己存在侵權的行為,但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屬于過失侵權,要求賠償金額較高。
審理 一審認為商家構成商標侵權
判令賠償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瀘州老窖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依法取得相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尚在有效期內,作為商標注冊人,有權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張權利。被告煙酒店存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應向原告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的問題,鑒于案涉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而獲利的具體數額,結合本案案情,綜合考慮原告商標權的權利狀況、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經營規模及其過錯程度,同時考慮原告維權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連續15日在其店內顯著位置張貼向原告致歉的聲明以消除影響,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商標權利屬于財產性權利,而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適用于人身性權利受到侵害,且考慮到本案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及行為后果,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權利人商譽、消除不良影響的目的,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煙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國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同普通消費者相比,李某作為煙酒超市的經營者,對酒類產品應具有更高的防偽鑒別能力。其從陌生人手中低價回收來路不明的白酒,本就有違常規交易規則,存在侵權風險,且其回收白酒時,未履行審核義務,不僅不識假貨,還上架二次銷售,放任侵權風險存繼,主觀上存在過錯。
客觀方面,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類型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構成侵害商標權。現實中,該類侵權商品除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需借助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因此,商標法同樣認定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也構成商標侵權。
結合本案來看,李某經營的煙酒超市實際上起到了“幫助”侵權產品流通及混淆產品出處的“媒介”作用,故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