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2月30日電(記者周立權)12月2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吉林市政協原副主席孫洪彬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孫洪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孫洪彬在擔任吉林市高新管委會副主任、主任,吉林市新北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土地征收、企業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45萬余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孫洪彬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譚鵬 校對:李志 審核: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