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大連1月11日電(記者郭翔、張博群)日前,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付某浩、張某勇、付某軍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三名被告人四年九個月到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港口貨物裝卸搬運、人力資源服務等業務。付某浩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付某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張某勇為公司經理。
2020年11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某外籍貨輪停靠大連港大窯灣碼頭。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付某浩指派,張某勇雇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作業,并擔任現場作業負責人。
作業過程中,被告單位違反進港作業人員須備案且持有7日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疫情防控規定,張某勇虛增、篡改備案作業人員名單。同時,張某勇對作業人員疏于監管,致使作業人員存在多項違規行為,比如被告單位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作業人員下班后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
張某勇還組織后被證實感染新冠肺炎的多名作業人員幫其搬家,并到飯店聚餐。被告單位對中途離職的作業人員監管不到位,致使一名后被證實感染新冠肺炎的作業人員未經隔離、核酸檢測就離職。
上述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導致新冠病毒由進口冷鏈貨品向社會面擴散傳播。自2020年12月15日發現受雇于被告單位的4例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以來,大連該輪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癥狀感染者83人。
法院認為,在進口冷鏈貨品疫情防控工作面臨巨大壓力的嚴峻形勢下,被告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間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軍、張某勇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