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新云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3萬余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云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新云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新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新云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