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李春梅
受疫情影響,原定的旅游計劃無法如期出行,在出行途中因當地突發(fā)疫情而被迫中斷旅行……連日來,不少市民反映,因疫情原因,自己的出行計劃一波三折,有的還和旅行社產生了糾紛。12月10日,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相關科室負責人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
11月29日,市民顏先生向本報來電反映,其母親趙女士于今年10月初花費2980元在市內某旅行社報名“榮耀之旅”,10月25日,在出行途中因疫情原因被迫中斷旅行,第2日由旅行社組織全團人員安全返回住地。因為按照合同行程還剩下4天,對此旅行社給出兩套退返方案:每人退返225元現金或是退還300元現金抵用券。對此,嚴先生等表示不接受。
無獨有偶,12月9日,市民曹先生也來電反映,其于今年9月在市內某旅行社繳納1800元報名參加10月份的“云南游”,因疫情原因無法成行,要求旅行社退費被拒。
“近兩年來,由于疫情原因,旅游糾紛時有發(fā)生,僅今年3月以來反映到我們支隊調解處理的就有近百起。”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今年1月26日,國家文旅部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又下發(fā)了《關于妥善處理疫情旅游投訴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明確,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認定為不可抗力。上述兩個案例中,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后,因疫情原因無法出行或出行中止,屬不可抗力情形,應當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與旅行社協(xié)商解決。
該負責人介紹,《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因為疫情與旅行社產生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糾紛,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首先,雙方可以本著平等友好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其次,旅游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協(xié)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再次,如果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那么可以選擇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當然,旅游者還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