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釋義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依法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用人單位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根據其鑒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相關義務。[參考標準:《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
近3年轄區內未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一次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事件。
標準原文
(二十九)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衛生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標準釋義
商場、超市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衛生學檢測,物理因素、室內空氣質量、生活飲用水、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及時更新。[參考標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GB37487—2019)、《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創衛漫談)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