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附屬設施
(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沒有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況,便于通行。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符合標準要求。
(2)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施工現場實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后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臨時道路管理規范,有效控制揚塵,不得有生活垃圾堆積。
(3)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暢通、完好,道緣石整齊、無缺損。交通護欄、隔離墩經常清洗、維護,無空缺、損壞、移位、歪倒。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排水箅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出現惡劣天氣、洪澇災害時能夠確保設施齊全、有效運行,無安全隱患,窨井蓋完好率≥98%。
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推進易澇、積水點的整治,基本消除易澇積水點。
照明管理要求
(1)照明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光污染,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2)功能照明設施整潔、完好,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定期維護,及時排除城市照明設施故障,確保正常運行,道路及公共場所裝燈率達到100%。
(3)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創衛漫談)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