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沒有一點點防備,“打工人”張某突然就接到公司要辭退她的通知。對于被辭退的事實,張某表示難以接受,遂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賠償,結果會怎樣呢?
張某就職于綿陽某公司,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23日。去年5月1日早晨,張某上完晚班后,收到該公司負責人通知:“業績最少,末位淘汰”。次日,張某將工作服等退還給公司。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上寫的是‘經雙方協商’,可是公司并沒有和我協商,而是直接口頭就通知我了。”越想越氣的張某向公司提出了索要賠償的請求,被拒絕后,她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很快,該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由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萬余元。
因對仲裁裁決不服,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不予承擔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口頭通知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張某發出《通知書》,明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于口頭通知當日解除。現公司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與其前后意思表示矛盾,故對公司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張某無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單方面向張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是并未提交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張某在公司工作時間為2年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張某3萬余元。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那還有哪些情形可能會支付經濟補償呢?法官梳理了幾種較為常見的情形:
【協商解除】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傷病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未支付勞動報酬】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規章制度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企業破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王燕 羅麗 綿報融媒記者 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