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查詢車輛相關信息,給他人處理交通違法事宜提供“方便”,男子敬某某非法侵入“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最終還是難逃法網。近日,涪城法院審結一起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件,被告人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男子敬某某,1982年出生。2016年6月,為便于幫助他人處理交通違法事宜,用手機非法下載“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應用程序,并使用非法獲取的賬號和密碼侵入該系統,查詢系統內登記的機動車、駕駛人的各種信息、記錄多達23796次。
不僅自己非法入侵系統,敬某某還幫助他人干起了相同的事。2016年8月,敬某某幫助孫某某下載并安裝“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應用程序,孫某某為便于幫助他人處理交通違法事宜,同樣使用非法獲取的賬號和密碼侵入該系統,多次查詢系統內登記的機動車、駕駛人的各種信息、記錄。此外,敬某某還幫助杜某下載并安裝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應用程序。
2017年1月24日,敬某某在綿陽市涪城區新皂鎮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
涪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敬某某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行為均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理。遂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敬某某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某和杜某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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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羅蕊 周蘭蘭 綿報融媒記者 鄧勇
編輯:李志 校對:郭成 審核: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