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聯系的客戶,最后卻被同行“搶單”,并因此對客戶產生不滿,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支付中介傭金。近日,安州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認定客戶劉某未構成違約,判決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客戶換中介交易房產
劉某是安州區秀水鎮人,一直有在安州區花荄鎮購房的計劃。2021年12月,劉某到某園房產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某園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為其推薦了房源,并先后3次前往房屋所在地看房,雙方還簽訂了中介服務協議,劉某向某園中介公司支付了2萬元購房意向金,委托某園中介公司代為其辦理該房屋議價、過戶等相關事宜。繳納意向金后,劉某向中介公司明確了含稅140萬元的成交底價,并多次向某園中介公司詢問與房主溝通結果,但某園中介公司均未給出明確答復。
因一直未收到某園中介公司的答復,劉某便找到了另一家房產中介,并在該房產中介找到了之前看中的房源。幾番溝通后,該房產中介給出了139萬元的明確報價。一邊是遲遲不給回復,一邊是低于心理預期的報價,劉某決定通過該房產中介購買房屋,并找到某園中介公司退回了之前支付的購房意向金。
房屋交易成功后,某園中介公司得知劉某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產,認為劉某不誠信,并要求其支付中介傭金3.6萬元。遭到拒絕后,某園中介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不構成違約
安州區法院受理該案后,于今年6月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某園房產中介公司與被告劉某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屬于原告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有關禁止委托方避開受托方通過其他途徑購買此房或私下交易的約定,目的在于防止買方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而“跳過”原告方購買房屋,故判斷劉某是否應向某園房產中介公司支付傭金,需明確劉某是否利用了某園房產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或交易機會等。
本案中,某園房產中介公司雖然向劉某提供了案涉的房源信息,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該房源信息并非原房主獨家授權某園房產中介公司對外發布,在某園房產中介公司帶劉某看房前,另一家中介公司就已經獲得了該房源信息,且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了案涉房源的產權證明信息。
在劉某已向某園房產中介公司繳納2萬元購房意向金后,劉某多次詢問與房主溝通結果,均未得到明確答復。此后,另一房產中介公司帶劉某查看了案涉房屋,并給出了低于劉某預期的明確報價,劉某有權選擇其認為服務好、報價符合預期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的成立。因此,被告劉某并沒有利用原告某園房產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機會,不構成違約。綜上,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園房產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梁清友 綿報融媒記者 趙利賓)
編輯:李志 校對:郭成 審核: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