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優管轄 強審判 重調解
——浙江法院促進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紀實
推進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改革,優化基層法院案件結構,是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內容。2021年10月以來,浙江法院抓實抓細四類下放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審理工作,切實增強當事人對改革的信任感、獲得感。
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基層法院受理“四類行政案件”828件,審結610件,分別占全省行政案件一審收案和結案的8.53%、9.26%。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7775件,同比下降8.9%;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率為7.17%,同比下降2.17個百分點。
優化案件管轄機制,讓當事人打官司更放心
“案件管轄是基層法院審理一審行政案件的焦點,當事人因擔心地方行政干預,對案件交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審理,容易心存擔憂,影響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成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葛宏偉說,此次改革試點將四類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簡單行政案件下放基層法院審理,如何優化案件管轄機制,打消當事人顧慮,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為此,浙江高院在全省基層法院行政案件原先實行的交叉管轄、異地管轄、集中管轄等基礎上,統籌調整各地行政案件管轄方案,建立了“循環交叉+互換交叉”“異地管轄+集中管轄”“當事人選擇+異地管轄”“異地管轄+屬地管轄”等多種管轄機制,充分尊重當事人對案件管轄的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對改革的信任感。
葉某等訴龍游縣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案的有效化解,正是得益于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集中管轄機制的不斷完善。衢州中院為積極推進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工作,增設一家集中管轄法院,允許當事人基于正當事由,選擇其中一家起訴。葉某等人選擇向柯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經多次溝通協調,所有原告均撤訴。
在案件“放下去”的同時,浙江法院同步推進案件提級管轄改革,將一些新類型、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涉及重大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等特殊類型的案件上提一級,由中級法院甚至更高層級的法院審理,促進同案同判,達到“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效果。試點以來,全省中級法院已對兩起行政案件提級審理,起到較好的示范帶動效果。
加強行政審判力量建設,讓對下指導更用心
據葛宏偉介紹,“四類行政案件”下放,對加強全省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力量、合理分配審判資源、統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中院必須切實加強對下指導,積極推動提升基層法院審判能力水平。
“像麗水這樣行政案件本身數量不大的地區,有效統籌全市行政審判力量更是迫在眉睫。”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林雄說,為了切實加強對下指導,麗水在全市探索開展行政案件全域智治集成改革,前端推動訴前爭議全口徑納入糾紛發生地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化解,打造“前端化解在當地、后端審判在異地”解紛模式;中端打造法官調解工作團隊、行政機關業務專家團隊、專職調解員團隊、聯絡員團隊“四支隊伍”,其中,在不改變法官與法院隸屬關系的情況下,聚合全市法院18名行政法官組成一支“市域共享”的審判隊伍,健全線上會商、跨領域專業法官會議等機制,積極履行行政調解指導職能;后端依托府院一體化數據對接,實時共享一審行政訴訟發案量、行政機關敗訴率等關鍵數據,服務行政機關科學決策、依法行政。
與此同時,全省各中院強化對下指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明確下放的“四類行政案件”原則上由院庭長承辦或擔任審判長,院庭長擔任審判長的案件占比達53.66%。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則依托“異地管轄+屬地化解”機制,指導轄區法院多層次開展跨區域府院良性互動,確保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成效不打折扣。
“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改革,適應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有利于推動各類糾紛分層解決、有效過濾、精準提級,有利于優化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和審級制度。”浙江高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深化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建設,讓糾紛化解更齊心
近年來,浙江按照“黨委領導、政府牽頭、法院指導、司法監督”的思路,規范行政爭議調解工作流程和運行模式,建立健全調解方案決策授權、容錯免責、考核評價、鼓勵行政機關自行糾錯等十項配套工作機制,合力推進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建設,在全國率先實現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省、市、縣三級全覆蓋,2021年協調化解了39.2%的行政案件,協調撤訴率連續3年領跑全國,成為行政審判領域的重大改革創新舉措。
在推進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過程中,浙江高院要求各地深化利用這一重大改革釋放的能量,有效落實下放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爭議化解工作。
立足全省首家行政爭議調解中心成立地的先發優勢,湖州法院以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為樞紐,深化完善“1+9+6”行政爭議解紛體系,通過豐富解紛資源,充實調解員隊伍,增強調解力量,推動六成以上行政爭議在源頭化解。聚焦異地管轄存在的多頭化解責任落實難問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托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積極調動屬地行政機關、屬地法院、異地承辦法官三方的調解積極性,壓實屬地化解責任,較好提升行政爭議化解成效。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作用,擴展行政爭議調解力量,常態化運行行政爭議預警機制,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源頭化解、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案件。
(記者 余建華 孟煥良 通訊員 單由由)
編輯:郭成 校對:譚鵬 審核: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