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2日,我們夫妻倆在經開區松埡鎮陽光·云江樾樓盤售樓部,繳納了2萬元定金,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打算為兒子按揭一套住房,后來因為我們個人原因不能購買,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開發商拒不退還,我們認為極不合理,請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近日,市民蔣女士打進市長熱線12345反映。
8月22日,記者來到位于經開區松埡鎮四馬橋路99號的陽光·云江樾樓盤售樓部了解情況。蔣女士說:“6月22日,某房屋中介公司組織了一次購房活動,說有特大優惠,91.45平方米的房子總價50萬元,還說首付不夠開發商先借4萬元,只要6萬元就可以按揭購房了。當天11點,我為兒子認購了一套,晚上11點還為侄女認購了一套。現在我替侄女認購的這套房已經辦完了購買手續,我替兒子認購的這套房因為事先沒有和兒子溝通,他考慮到父母雙雙殘疾,并且自己才開始工作,月供也有困難,商量后我們打算退了2萬元定金,但是我們反復求情,售樓部就是不退。”
蔣女士拿出一張由置業顧問祁女士開列的購房計算單,收付款寫著:“首付款10萬元,簽約支付6萬元和維修基金,借4萬元。”祁女士承認這張購房計算單是她書寫的,旁邊另一位置業顧問陳女士則說:“不是我們給蔣女士借4萬元,到底是誰來借這4萬元,我們不曉得。”
為了證明自己家庭困難,蔣女士拿出了自己和丈夫陳先生的兩張殘疾證,倆人均為“肢體殘疾”。
接待蔣女士的置業顧問祁女士介紹,蔣女士是一位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簽訂的認購合同負責,按照認購合同,如果蔣女士放棄購房,2萬元定金不予退還,是合同規定的。考慮到蔣女士的實際困難,若蔣女士在今年之內籌錢來完成認購合同,售樓部可以保留其購買權利,2萬元定金予以重啟。如果蔣女士對認購合同持有異議,可以走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在蔣女士提供的蓋有綿陽耀陽置業有限公司的認購協議書上,記者看到第3條注明“若客戶放棄購房,認購定金不予退還。”
對于祁女士代表售樓部做出的將2萬元定金延期至今年年底的提議,蔣女士未表示認可,雙方未能就如何解決2萬元定金一事達成共識。
律師說法:如開發商向購房者借4萬元支付首付款款,則涉嫌違規。
四川盛豪(綿陽)律師事務所謝德平律師認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第一條“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提供購房首付融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變相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平臺和機構為購房人提供首付融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的規定,如果蔣女士關于開發商工作人員所述“還說首付不夠,開發商先借4萬元”屬實,則開發商涉嫌違規,購房人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請求查處。
另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該法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
本次事件中,蔣女士以自己和兒子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協議書》約定了定金條款并交付了定金,在蔣女士和兒子放棄購房的情況下,開發商若為善意,則有權不返還2萬元定金。蔣女士代兒子簽訂協議的行為若得不到兒子的追認,應構成無權代理,蔣女士的兒子不應對該2萬元定金損失承擔責任。
提醒廣大購房者,簽訂合同協議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考慮自身的實際情況,量力而行。特別在簽訂按揭購房相關合同協議時,一定要考慮自身是否具備按揭購房的條件。當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與自身特殊條件可能存在不符時,一定要在每份合同協議手寫添加適合自身條件的內容。例如可添加“如果因買受人個人征信或銀行貸款政策變化的原因導致按揭款不能如期發放,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與出賣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等。
(綿報融媒記者 陳榮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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