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要是欠錢的人突然去世了怎么辦?近日,綿陽經開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韋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子。張某于婚前2個月因資金周轉需要,曾向原告朱某借款5萬元,但此后并未償還該筆借款,朱某多次催要均未果。后張某所在的村被征地拆遷,但在辦理好相關登記手續后,張某卻因故突然去世,張某的20余萬元房屋拆遷款被妻子韋某、兒子張小某,以及張某的父母分得。朱某得知該消息后,隨后找到韋某等人索要張某生前的欠款,但韋某等人卻認為,欠款是張某婚前所借,與自己和家人無關,且張某已經去世,其債務也應隨之消失。索要無果后,朱某便將韋某等4人訴至經開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焦點在于繼承人是否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遺產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一體,不可分割,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若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就應當同時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即“接受財產”和“清償債務”,不能僅繼承財產權利,而不繼承財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而本案中張某生前有拆遷安置補償費尚待領取,其去世后,其配偶、兒子、父母領取并繼承了該財產,故4人均應當在繼承范圍內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判令韋某等4人限期在繼承張某所享有的拆遷安置補償費范圍內,償還原告朱某借款5萬元并給付利息。(范雨佳綿報融媒記者 趙利賓)
編輯:李志 校對:譚鵬 審核: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