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鹽亭縣人民法院對王憲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一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憲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桑高雄等其余17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憲2003年因犯搶劫罪被南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刑滿釋放后便混跡鹽亭社會。
2006年至2008年,王憲糾集被告人桑高雄、何洋、杜林、王奇躍等人聚集在鹽亭縣云溪鎮焦點歌城,在賭博場所“扎場子”,以“梁山社”名義混跡社會,同時在鹽亭縣城區歌城、商業中心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實施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王憲為組織者、領導者,且人數眾多、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8年,被告人王憲因聚眾斗毆再次入獄,于2011年12月24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王憲出獄后又網羅被告人胥金、陶炳均、楊鵬等人,以向鹽亭城區在校學生強行索取財物,為建筑老板充當“地下出警隊”,向商家收取保護費等方式,不斷攫取非法經濟利益。
被告人王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鹽亭縣城區稱霸一方,對鹽亭縣城區人民群眾造成心理強制和威懾,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嚴重破壞社會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該組織向在校學生售賣“梁”字打火機,收取會費,通過暴力、言語威脅等手段,迫使部分在校學生加入“梁山社”,對部分在校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造成嚴重影響,對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庭審期間,部分鹽亭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部門、掃黑辦、學校及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衛星 綿報融媒記者 鄧勇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