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范,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尊崇英烈,擁軍優屬;
(二)見義勇為,搶險救災;
(三)樂于助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無償獻血;
(五)扶貧濟困、服務社區、保護環境等學雷鋒志愿服務活動;
(六)關愛失獨家庭、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和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
(七)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八)其他公益行為。
川公網安備 5107830211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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