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 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郭若雪
文明,是一座城市進步的標志。在綿陽,好人好事層出不窮:市殘聯工作人員勇救落水村民、青年志愿者鄧啟志滿載著關愛和溫暖的彩虹盒子送到山區孩子們的手中……好人好事傳遞的正能量,為綿陽增添了亮麗的文明底色。
文明習慣的養成、文明素養的提高,除了個人覺悟,還需要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有效規制。6月1日起,綿陽首部為“文明”立法的地方性法規《綿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
這部與市民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到底倡導什么、禁止什么、鼓勵什么?5月25日,記者采訪相關部門負責人,帶您細讀《條例》。
堅持問題導向用法治為文明行為“撐腰”
記者翻開《條例》發現,《條例》共6章47條,內容包括總則、文明行為規范、不文明行為治理、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及附則。
《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的第三條中強調“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德治、法治、自治相結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條例》是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的重要舉措,是破解文明促進現存難題的現實需要。”談及制定《條例》的目的和意義,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說,我市制定出臺《條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通過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引導市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而提高自身的文明素質和全市的文明水平。
該《條例》劃分“鼓勵”“倡導”“規范”“禁止”四個層級細化規范,堅持正面引導,唱響社會正能量與突出不文明行為規范的雙重目標。
為何要制定《條例》?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要“運用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向社會傳導正確價值取向,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推動文明行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制定《條例》也是鞏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的客觀要求。先進典型經驗證明,法治與德治就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只有雙管齊下、相輔相成,才能鞏固全國文明城市的成果,實現城市文明的常態化和持久性。”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說。
聚焦熱點痛點重點解決群眾關注的難點
廣場舞的音樂震天響,施工噪音讓人夜不能眠,打陀螺、甩鞭子令人心驚、大型寵物犬亂竄讓人膽寒……生活中,此類現象最常見,也是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熱點問題。《條例》緊扣社會熱點,關注百姓心聲。
“《條例》聚焦廣大市民反映強烈的公共場所秩序、文明旅游、維護網絡文明、文明出行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和我市文明城市建設的重點、難點、痛點,本土性強。”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公共場所秩序方面,公共場所外放電子設備一直是廣大市民反映較為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一些市民在開展廣場舞、健步走等活動時噪聲過大、影響他人休息。《條例》第十二條維護公共場所秩序中作出規定:
“使用電子設備外放聲音不影響他人”。
公共衛生方面,新冠肺炎疫情為社會各界在傳染病防控方面敲響了警鐘。作為防疫的延伸措施,遮掩口鼻與佩戴口罩,雖無上位法直接規定,卻在本次疫情防控中起到重要作用。《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依法配合相關單位開展檢驗檢測、隔離治療等措施和流行病學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維護網絡文明方面,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網絡以其豐富的信息、開闊的視野、快捷的方式呈現給市民一個嶄新的世界。然而,網絡在帶給我們快捷、方便的同時,網絡謠言、虛假新聞和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不同程度存在。《條例》規定: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拒絕網絡暴力;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堅持“德法”結合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形象
城市的文明和進步,離不開無數正能量的模范人物,保障模范人物的合法權益,不能讓他們流血又流淚,這也是一種文明的體現,《條例》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條例規定的公益行為,提供下列政策保障和支持: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建立補償救濟獎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和撫恤待遇;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另外,文明行為的促進和保障,分為硬件建設和軟件機制。硬件方面,《條例》規定了行政區域界位、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等地名標志設施;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場(位)、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無障礙通道、坡道、第三衛生間、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等無障礙設施。
其中,根據群眾的需求特別規定了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置排隊“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條例》在第五章法律責任方面還做出明確要求。比如第四十六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違規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規范車輛停放,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人們的既有印象中,文明不文明,一般都停留在道德層面,過去對不文明行為光靠勸導實際上效果并不是很好。《條例》的出臺,一方面為文明行為立規矩、樹導向、定紅線,讓市民知道了什么是文明、如何踐行文明。”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另一方面,詳細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行政執法責任單位,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強制約束。
編輯:李志